(2017)陕0825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732-1号执行划拨了被执行人毛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部分依法予以冻结。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