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峰、彭洪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彭洪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峰,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高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洪春,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高波,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彭洪春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及被告人彭洪春的辩护人李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彭洪春与高峰两人通过一个名叫“走投无路”的QQ群相互认识,并合谋准备在常德实施抢劫。2017年1月,两人又通过该QQ群结识了同案人林某(在逃),三人经过商定前往汉寿县实施抢劫。1月6日下午16时许,三人通过踩点观察,选定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振兴路的“thegirlwho”服装店为抢劫作案目标。三人进入该服装店后,先由林某走到收银台前对被害人杨某、赵某说“抢劫”,然后林某、高峰分别按住两名被害人,彭洪春则持刀对两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害人杨某被迫打开收银台,林某立即将299元现金抢走。三人又继续向两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对两被害人进行搜身。后将两被害人赶入店内的厕所,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进行捆绑。其间,林某强行扯走赵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高峰则将杨某放置在收银台的一部苹果5S手机拿走。随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32元、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和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峰、彭洪春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高峰、彭洪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皆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判处三年至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彭洪春与高峰两人通过“走投无路”QQ群认识,并合谋在常德实施抢劫。2017年1月,两人又通过该QQ群结识了同案人林某(在逃),三人商定前往汉寿县实施抢劫。1月6日下午16时许,三人通过踩点,选定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振兴路的“thegirlwho”服装店为抢劫目标。三人进入该服装店后,先由林某走到收银台前对被害人杨某、赵某说“抢劫”,然后林某、高峰分别按住两名被害人,彭洪春则持刀对两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害人杨某被迫打开收银台,林某立即将299元现金抢走。三人又继续向两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对两被害人进行搜身。后将两被害人赶入店内的厕所,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进行捆绑。其间,林某强行扯走赵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高峰则将杨某放置在收银台的一部苹果5S手机拿走。随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32元、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到案后,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汉寿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6年1月6日16时许,赵某和老板杨某在汉寿县银谷国际“thegirlwho”女装店里上班时,店里进来三名年轻男人,他们从收银台两边夹住赵某和杨某,其中一个穿绿色运动上装的男子说“抢劫,把钱拿出来”,站在收银台前面的男人拿出一把刀对着两人,杨某说“我们没钱,店里的钱都在老板那里”,这时拿刀的男人就走到收银台里面,用刀对着两人吼道“赶紧把钱拿出来”。两人都非常害怕,在他们的威胁下,杨某拿出钱箱的钥匙打开了收银台钱箱,那个穿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就把钱箱里的钱全部放入他自己的口袋。接着,抢劫的人说“你们把自己的钱给我们”,赵某和杨某表示没有钱,抢劫的人就搜两人的身,没有搜到钱,然后他们将赵某和杨某推到店内厕所,用胶带反起缠住两人的手和脚,那个戴口罩的男人看到了赵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就要穿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将赵某的项链扯下来。他们还问赵某的手机在哪里,赵某说她没有手机,他们不相信,还搜了一遍赵某的身。赵某非常害怕,哭了起来,这时穿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就捂住赵某的嘴,并用胶带将其嘴巴缠住。他们将赵某和杨某关在厕所,赵某和杨某听到外面没有声音后,就将捆住她们的胶带挣脱掉,杨某将厕所门从里面反锁上,这时,那几个人又来了,发现厕所门打不开,就用脚踢门,踢了几脚后那几个人就没踢了,再等外面没声音后,赵某和杨某才从厕所里出来,杨某说她的手机不见了,赵某在凳子下面找到了她藏的手机,之后便报了警。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7年1月6日下午4时许,杨某和店员赵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振兴东路银谷国际2楼106号“thegirlwho”女装店里,二人坐在收银台聊天,三个陌生男人走进店子,穿黄绿色棉衣的男子走到赵某的右手边,穿黑衣服的男子走到杨某的左手边,另外一个背包的男子走到收银台前面。穿黄棉衣的男子说“抢劫,把身上的钱拿出来”,说完,穿黄绿棉衣的男子和穿黑衣服的男子就按住杨某和赵某,不让他俩起身,杨某说没有钱,背包的男子拿出一把水果刀要两人拿钱出来,穿黄绿色棉衣的男子说“你把柜子里的钱拿出来”,杨某担心抢劫的人伤害她,便将收银台打开了,穿黄绿色棉衣的男子就将收银台内的299元零钱拿走了。穿黄绿色棉衣的男子和穿黑衣服的男子对杨某和赵某进行搜身,发现两人身上没有钱,于是便将两人拖到店内厕所里,背包的男子拿出胶带绑住杨某的手脚,并封住嘴巴,赵某站在边上一直哭,他们绑好杨某后,就开始绑赵某,并将赵某的围巾扯下后,将赵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下来。他们三人将杨某和赵某绑好后便走出厕所,准备从厕所外面反锁住两人,但从外面反锁不了。由于他们绑得很急,没有绑紧,杨某两手立马挣脱胶带,按住厕所门的保险将厕所门从里面反锁了。他们就踢厕所门,踢了几脚就放弃了。杨某和赵某在厕所内听到三人在店里翻东西,过了五六分钟,听到外面没有声音了,杨某和赵某便从厕所出来,杨某准备拿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发现手机不见了。杨某不见的手机是一部金色的苹果5S手机,于2013年12月份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6日下午4点多,张某在汉寿汽车总站广场前跑商务车时,走过来三个年轻伢儿,其中一个伢儿说要去益阳,张某将车开到益阳北站,三人中的一个给了张某150元钱。5.被告人高峰的供述,2016年12月,高峰在温州加入了一个叫“走投无路”的QQ群,群里聊天的内容都是如何通过抢劫或盗窃的方式搞到钱,高峰通过该QQ群认识了彭洪春。2017年1月初,彭洪春给高峰打电话说“我现在在常德,我们见个面,来常德抢劫”,1月2日晚上,高峰到达常德与彭洪春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会面,三人商量到常德抢点钱,那个不认识的男子说他身上有喷雾和刀,并将水果刀给了彭洪春。之后三人到常德市区转了一圈,高峰和彭洪春觉得与该陌生男子合不来便分手了。高峰继续在“走投无路”的QQ群里寻找伙伴,之后联系到了网名叫“生死倒计时”的男子(即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高峰约该男子到常德来,商量一下搞点钱。1月5日,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到达常德二医院十字路口与高峰、彭洪春会面。三人在医院附近找了一家宾馆,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用了一张假身份证开房。三人在宾馆内一边休息一边看电子地图商量去哪里抢劫,最后决定到汉寿实施抢劫。1月5日下午6时许,三人坐大巴车来到汉寿,三人一直在县城里踩点,1月6日下午2时许,三人继续在县城里转悠,看见一家服装店里只有两名女店员,又没有什么人进去买衣服,周围街上也没有什么人,三人便走到衣服店对面一栋在修的大楼边的巷子里商量怎么分工动手。首先是要彭洪春去店子里踩点,彭洪春只在店里看了下马上出来了,并说“店里没人,可能去试衣间了”。三人就走到服装店附近一栋有电梯的大楼门口,高峰走进服装店假装看衣服,看到里面有两个女店员,踩好点后高峰马上就出来了,三人在电梯大楼里商量搞不搞,哪个先进去。之后三人决定动手,高峰和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将包放在电梯口,彭洪春的挎包没有放下,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走在前面,高峰和彭洪春走在后面。进入服装店后,直接朝收银台走去,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走到收银台靠右边的女店员身边,说了几句话(好像是说抢劫),另一个女店员就站了起来,高峰走过去将她按在椅子上,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对两店员说“你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彭洪春站在收银台前右手拿着水果刀,指着女店员说“把钱拿出来,我们不伤人,只要钱”,一名女店员比较害怕,就用钥匙打开了收银柜,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将里面的钱都拿出来放进了自己口袋。另外一名女店员说“我们都是打工的,不要拿这些钱”,高峰将该店员按住说“你们自己的包呢?你们有什么银行卡没?你们身上的钱呢?”这个女店员就跳了起来,把大衣一脱说“没有就是没有,你们搜啊!”彭洪春见状就拿刀抵着这店员,吓唬她说“我们不想伤人,只想拿点钱就走”,高峰怕搞出事来就将刀抢了过来,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说“把他们两个绑起来,绑了我们走”,说完就把两店员拉到了店内的厕所。高峰将水果刀放在衣服口袋里,然后在收银台搜寻值钱的东西,看到一台金色的苹果5S手机和充电器,于是将手机和充电器放进了口袋。这时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找高峰要胶带,高峰将透明胶带递给彭洪春,彭洪春将两名女店员双手反在背后绑住,高峰看到其中一女店员脖子上有根金项链,便说“把这个金项链也拿了”,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就将该金项链扯下放进自己口袋里。高峰和彭洪春走到收银台继续搜寻值钱的东西,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负责反锁厕所门,过了一会儿听到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一边踢厕所门说“刀子掉里面没?”,高峰走过去说“刀子在我这里”。之后三人便往外跑,到先前放包的电梯口拿包后,拦了个的士往汉寿汽车总站去了,在总站租了一辆黑色小轿车走国道往益阳方向去了。三人在益阳将金项链以1540元的价格卖掉了,高峰和穿黄绿色夹克的男子每人分了500元,彭洪春分了540元,在店内抢的200多元现金三人打车住房用掉了,所抢的苹果5S手机高峰刷机后不能用,便丢弃了。6.被告人彭洪春的供述,2016年12月底,彭洪春在“走投无路”的QQ群里看到有人聊关于做抢劫、绑架、偷盗的事情,彭洪春因为缺钱,就也想做这些事情,于是彭洪春到温州找到通过该QQ群认识的高峰。彭洪春和高峰商量在该QQ群里找人一起搞事(指抢劫、绑架和偷盗),于是在该QQ群里发布了一条“找人搞点事”的信息,之后有个男的回复,说他在株洲,可以在株洲搞,于是彭洪春和高峰坐火车从温州到株洲,并找到了在网上回复他的人,有两个男人,他们要彭洪春、高峰一起在银行取款机那里明抢,并且他们还买了三把刀,其中一把给了彭洪春,高峰没有拿刀,彭洪春一直将这把刀随身携带着。彭洪春和高峰怕事情搞大,就和这两个男人散伙了,之后彭洪春和高峰去了长沙,没事情搞,高峰就回温州了,彭洪春继续留在长沙。2017年1月的一天,彭洪春和高峰约好在常德市第二中医院见面,两人都想搞点钱,就在手机地图上找离常德近的县城,之后二人去了桃源,没有找到合适的着手目标,第二天就直接回了常德。高峰告诉彭洪春,他在网上又找到一个想一起搞钱的男人。1月5日上午,两人与该男人在常德市第二中医院会合,三人商量到离常德较近的县城搞钱,通过手机地图,确定了到汉寿这个县城来搞钱。到汉寿后,彭洪春和高峰提议去抢自动取款机旁的人,高峰在网上找的这个男人认为明抢风险太大,提议去抢那种只有一个女孩子守店的商铺。于是三人在县城买了一卷透明胶带,然后在街上四处寻找下手的目标,1月6日12点左右,彭洪春、高峰与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在县城里转,走到一个全是商铺的街,看到一家卖女装的店铺,来买衣服的人少,商铺前面道路上的行人也少,于是三人商量着就找这个女装店下手,高峰先去女装店里看了下,说是有两名女店员。得知店里有两个人,彭洪春有些犹豫,于是三人又在县城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这个店铺旁,这时已经下午4点了,三人最终决定就在这家店下手,三人到女装店附近的一个开放楼梯间里将包放下,彭洪春背着一个挎包,没有放下,直接背着,高峰还戴了一个口罩,但只挡着下巴。三人走进女装店,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走在前面,他直接走到柜台旁,将一个女店员的嘴挡住,然后说“抢劫,把钱拿出来”,高峰跑到收银台另外一边,拦住另外一名女店员,并用手捂住她的嘴,彭洪春走到柜台前面,从后裤袋里将随身携带的刀拿出来,指着两名女店员说“不要动”,两个女店员都说没钱,彭洪春见她们不配合,就走到柜台里拿刀对着一个女店员,要她拿钱,女店员十分害怕,就打开了收银台的钱箱,彭洪春和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将钱箱里的钱都拿走了。柜台上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正在充电,高峰直接拔掉充电器,将手机和充电器都放进了自己口袋。接着高峰和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对两店员进行了搜身,但没有搜出东西来,于是将两店员往试衣间里面推,两店员不愿意进去,彭洪春便拿着刀对柜台面板狠狠刺了一刀,并吼道“你们进不进去?”高峰说“你们配合点,我们不想伤人”,将两店员推进试衣间后,高峰将买来的胶带递给彭洪春,彭洪春用胶带将两店员的脚捆住,又将两人的手反在背后捆住。高峰指着一个女店员说“把这个女的脖子上的金项链拿下来”,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就将项链扯了下来。之后三人将两店员关进试衣间的厕所里,然后继续到店里找值钱的东西。然后准备离开时,彭洪春发现刀没在自己手上了,以为掉在了试衣间,就赶紧到试衣间去找,发现厕所门已经从里面反锁住了,于是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就踢厕所门,高峰见状说刀在他身上,于是三人从女装店里出来了。出门后,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告诉彭洪春、高峰,刚刚从钱箱抢的钱有290多元,这个钱作为他们的共同花销。他们直接到楼梯间里拿上包,然后拦了一辆的士到了汉寿县汽车总站,然后租了一辆黑色小车到了益阳北站。三人在益阳北站附近找了一个寄卖行将抢来的金项链以1540元的价格卖掉了。他们认为在益阳不安全,于是就去了桃江县。第二天穿黄绿色运动上衣的男人和他俩分手了。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抢劫案发所在地和现场情况。8.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黄棕色尖刀和假身份证。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峰、彭洪春辨认出在逃的同案犯林某,被害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彭洪春、高峰及同案犯林某。10.情况说明证实,抢劫现场所提取的胶带及收银台表面擦拭物未检测出痕迹物证。11.购物凭单证实,被抢劫的金项链的购买价格为2185元。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的苹果5S手机价值1140元,黄金项链价值2232元。13.公安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高峰和彭洪春的身份信息。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本案在逃的同案人林某的身份信息。15.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峰、彭洪春是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峰、彭洪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峰、彭洪春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均起了主要作用,皆系主犯。被告人彭洪春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彭洪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洪春邀约被告人高峰来常德实施抢劫,且在抢劫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彭洪春持刀威胁两被害人,致使两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尔后又对两被害人实施了捆绑行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彭洪春均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持刀进行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峰、彭洪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高峰、彭洪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彭洪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清娟审 判 员 向 阳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