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宏基化工厂、李吴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宏基化工厂,李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宏基化工厂,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法定代表人夏文建。被执行人李吴广,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宏基化工厂与被执行人李吴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吴广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吴广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小 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