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海军与徐向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军,徐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2号申请人:姚海军,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向会,男,1990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姚海军与被申请人徐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