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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建华,李清明,孙建辉,皮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监2号原审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萍。原审被告龚建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嘉禾村**号。原审第三人李清明,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艾家冲村七村民组***号。原审第三人孙建辉,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黄土包村二村民组**号。原审第三人皮剑,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美世界。原审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龚建华、原审第三人李清明、孙建辉、皮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2015)沅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唐阳坤审判员  张志伟审判员  覃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发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