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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8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