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8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