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常庆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000号原告:常庆,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88号。负责人:王妙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妹,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庆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常庆承担。审 判 长 齐旭光人民陪审员 李龙祥人民陪审员 朱雅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