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娥、贾玉莹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418号原告:李娥,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贾玉莹,女,200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贾玉财,男,201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汝平,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张含芹,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C区。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娥、贾玉莹、贾玉财、贾汝平、张含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谷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