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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饶金凤与卢俊、官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金凤,卢俊,官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3民初238号原告:饶金凤,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卢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官龙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饶金凤诉被告卢俊、官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灿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俊、官龙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爱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卢俊、官龙英向原告饶金凤借款人民币16万元,以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借期一年,到期归还本金,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6月6日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在借条上备注:2015年6月6日已经还掉陆万元正,只欠拾万元正,借期一年(2015年6月6日-2016年6月6日止),到期后只还本金10万元正。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10万元。后原告和二被告协商达成意见,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然而大半年过去了,二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卢俊、官龙英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陆俊与被告官龙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8日被告卢俊、官龙英向原告饶爱金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于2015年6月6日向饶金凤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本人答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还款伍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伍万元(该借条是2014年6月6日所更换的新借条),借款人:官龙英、卢俊。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转账3万元,之后被告再无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原告农业银行存折、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卢俊、官龙英向原告饶爱金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饶金凤要求被告卢俊、官龙英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俊、官龙英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归还原告饶金凤借款七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卢俊、官龙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