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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煜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煜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民港路899号10幢。法定代表人:丁大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煜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1幢121室。法定代表人:胡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煜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礼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大勇,被上诉人煜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礼畅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礼畅公司向煜塑公司支付货款281,963.5元,并支付以281,963.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煜塑公司多提供了6万余元的材料,礼畅公司多次要求煜塑公司取回,煜塑公司口头承诺愿意取回,故应将多余的材料款扣除。煜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煜塑公司与礼畅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退货事宜。煜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礼畅公司给付煜塑公司货款341,963.5元;2、请求判令礼畅公司给付煜塑公司自2016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341,96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礼畅公司给付煜塑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煜塑公司与礼畅公司自2014年起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由煜塑公司向礼畅公司提供色粉、色母等产品。2016年6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礼畅公司尚欠煜塑公司货款341,963.5元,并承诺对账确认金额后付款,但礼畅公司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煜塑公司与礼畅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煜塑公司完成交货义务后,礼畅公司至今未能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支付煜塑公司货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对煜塑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无合同依据,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礼畅公司在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煜塑公司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礼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煜塑公司货款341,963.5元;二、礼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煜塑公司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煜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69元,减半收取计3,334.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04.5元,由礼畅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礼畅公司应当向煜塑公司支付多少货款?本院认为,礼畅公司主张其在2015年底已通知煜塑公司退回6万元的货物,并取得了煜塑公司的同意。但据在案证据显示,煜塑公司与礼畅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进行对账时,礼畅公司仍确认尚欠煜塑公司货款341,963.5元,对账中并未提及退货事宜。且据礼畅公司陈述,其已经收到煜塑公司开具的341,963.5元发票,并全部进行了抵扣。礼畅公司认为煜塑公司同意退回6万元的货物,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因此,礼畅公司主张扣除6万元货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礼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朝炜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审 判 员  胡玉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