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顺德钢材有限公司、河南富国实业有限公司、卢东丽、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顺德钢材有限公司,河南富国实业有限公司,卢东丽,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顺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富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东丽,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并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顺德钢材有限公司、河南富国实业有限公司、卢东丽、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民初208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顺德钢材有限公司、河南富国实业有限公司、卢东丽、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00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