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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瑞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瑞尔(���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瑞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瑞尔(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晓明,张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瑞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特瑞尔(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周晓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道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执行的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晓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指令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黎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