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詹再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再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53号罪犯詹再清,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再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2月14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詹再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詹再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7���。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詹再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再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3010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再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詹再清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再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