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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志平与卞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平,卞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72号原告:葛志平,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卞秀英,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葛志平与被告卞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葛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