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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92号申请人: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东岸路新业小区A幢5号门面房。被执行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04;被执行人:姜世兵,男,1962年4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