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耀辉与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假日国际酒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耀辉,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假日国际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耀辉,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王佳佳,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假日国际酒店,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来彬,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耀辉与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假日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