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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5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李某因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的工资3500元并不是其全部的工作收入。被上诉人的工作收入除3500元外,还有奖金及其他补贴,远高于3500元。因此,将3500元作为基数给付抚养费是不正确的。2、抚养费应从2016年5月起计算。双方2016年5月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上诉人一起生活,被上诉人没有负担过抚养费,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应该从2016年5月份起计算为宜。3、抚养费宜一次性给付上诉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上诉人购买的二手汽车应与离婚纠纷一块解决。2013年购买的汽车,现在更不值多少钱,在法院的主持下,完全可以解决,不用另行起诉。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原告;3、被告归还原告购车费用4万元及在原告处居住的三年生活费2万元,共计6万元,且支付利息;4、被告支付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均为再婚,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刘某彬,现跟随原告生活,2016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后原告起诉离婚又撤回起诉,但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导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个人财产电视柜一个、被子一个、褥子一个、枕头一个现在被告处存放;被告的个人财产组装电脑一台现在原告处存放。原被告没有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原告为晋州市第七中学教师,现月工资收入3200元;被告为晋州市地税局职工,现月工资收入3500元。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被告于2013年12月购买的长安悦翔二手汽车一部,原告主张婚后双方财产为AA制,买车时自己出资40000元,当时被告已承诺,如果离婚,则被告将购车款40000元返还给自己,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被告否认,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对该车辆的现价值,原被告不能协定且均不申请价格评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能相互体谅和包容,自2016年5月分居至今仍未能和好,致使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现被告表示有条件的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杉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按照其月工资收入的25%,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75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长安悦翔二手汽车一部,因双方对该车辆的现价值不能协定且均不申请价格评定,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4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婚后财产AA制和被告承诺返还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自己住所生活三年的生活费用2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用于结婚及家庭的部分投入和因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自己的伤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杉由原告李某抚养,自2017年3月1日起由被告刘某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875元,至刘某杉年满18周岁止;三、原告的个人财产电视柜一个、被子一个、褥子一个、枕头一个准予从被告处取走;被告的个人财产组装电脑一台准予从原告处取走。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和陈述新的事实。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月工资远高于3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对其所称不能认定。原判按照被上诉人每月3500元的工资标准让被上诉人承担小孩的抚养费,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能支持。对双方婚后购买的二手汽车,因双方对该车辆的现价值不能协商确定且均不申请价格评定,不能确定汽车的现价值,双方可另案处理,原判对此不作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判查明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