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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多寿与被告赵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多寿,赵文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413号原告:雷多寿,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被告:赵文同,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原告雷多寿与被告赵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雷多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多寿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雷多寿负担。审判员  周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