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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名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名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72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赵多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利,该公司职工。被告:冯名宗,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名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福兆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兆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书记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