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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桂俭与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俭,侯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34号原告:张桂俭,男,1956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侯占国,男,50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张桂俭与被告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桂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张桂俭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