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桂俭与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俭,侯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34号原告:张桂俭,男,1956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侯占国,男,50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张桂俭与被告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桂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张桂俭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