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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光辉与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辉,蒋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0816号原告:胡光辉,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蒋玉龙,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不详。原告胡光辉与被告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胡光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5元,由胡光辉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