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春福因与高淑芬、李春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春福,高淑芬,李春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再3号原审原告:夏春福原审第一被告:高淑芬原审第二被告:李春恒原审原告夏春福因与原审被告高淑芬、李春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改变,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72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夏春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前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审原告夏春福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审原告夏春福承担。审判长 翟青山审判员 刘彦娟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