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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6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辉与黄邦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辉,黄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6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程辉被执行人黄邦元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邦元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