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36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辉与黄邦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辉,黄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6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程辉被执行人黄邦元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邦元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