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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奕渔与被执行人庄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奕渔,庄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黄奕渔,男,汉族,住泉州市。被执行人庄木春,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奕渔与被执行人庄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28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庄木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