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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祖合与何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祖合,何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836号原告:邱祖合,男,生于1977年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向川、田维彪,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何洪军,男,生于1974年3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邱祖合与被告何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邱祖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法应按裁定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祖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继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