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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杜祥冬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冬

案由

拐骗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祥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因涉嫌拐骗儿童于2016年12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骗儿童犯罪于2017年1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未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祥冬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祥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杜祥冬驾驶车牌号为鲁P×××××的大众宝来轿车行至太康县毛庄镇许楼幼儿园附近,看到该幼儿园女生魏某2(时年5岁)独自在幼儿园教室门口,遂产生拐骗回家抚养的想法,谎称要送魏某2回家,把魏某2带上轿车后驾车离开。2016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莘县南环十字路口设置卡口将被拐儿童解救并将杜祥冬抓获。案发后,太康县公安局将杜祥冬驾驶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杜祥冬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祥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杜祥冬及被害人魏某2的户籍证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东昌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杜祥冬被抓获经过,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书,太康县公安局关于2016.12.12太康县许楼幼儿园魏某2被拐骗案的发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证人任某、魏某1、张某、毛某、程某、杜某、徐某1、徐某2的证言;被害人魏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杜祥冬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祥冬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手段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魏某2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祥冬此前曾因犯盗窃罪等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祥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供其犯罪所用的本人白色大众宝来牌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祥冬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光中审判员  祝 斌审判员  秦松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