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乔川江、刘质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乔川江,刘质国,郭晓军,徐晨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被告:乔川江,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质国,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晓军,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晨鑫,男,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乔川江、刘质国、郭晓军、徐晨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思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