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会娟与刘一丁、杨洪洁、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娟,刘一丁,汤洪洁,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640号原告邵会娟,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刘一丁,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彰武县中医院职工。被告汤洪洁,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彰武县中医院职工。被告郭峰,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合作医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会娟与被告刘一丁、汤洪洁、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还清欠款,邵会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会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邵会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剩余525元由原告邵会娟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修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