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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峁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234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峁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效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修建一处新房,需要屋内装饰让原告给完成装饰工程,被告峁某某于2015年农历12月9日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据一支,欠原告工程款17200元。并注明“房子四月份交工,腊月二十付款”。后多次索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人民币工程款17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被告峁某某于2015年古历12月9日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据一支,欠原告工程款17200元,并注明“房子四月份交工,腊月二十付款”。被告辨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请求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支付14500元,如逾期不付,则按照16000元支付,请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亦不再追究原告工程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再追究各自的民事责任。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照片九张,证明被告所承建的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有异议,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在本案中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峁某某于2015年农历12月9日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据一支,欠原告工程款17200元。并注明“房子四月份交工,腊月二十付款”。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峁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7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峁某某对该欠款事实亦无异议。庭审中,被告请求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14500元;逾期则支付16000元;另原、被告之间互不再追究各自的民事责任。原告同意被告还款意见,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峁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45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被告需支付原告16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就该工程追究对方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