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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执20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龙与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龙,何马存,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20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龙,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何马存,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张慧,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系何马存妻子。申请执行人张晓龙与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晓龙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780元。申请执行人张晓龙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592元,执行标的共计114372元及自2016年3月16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慧名下位于贺兰县月湖湾15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因此房屋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马存名下位于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3组团3号E座房屋、车牌号为宁AUL8**号的车辆户籍,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另案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2016)宁0122执1659号)已对被执行人何马存名下位于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3组团3号E座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张晓龙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何马存名下位于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3组团3号E座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参与分配。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及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张晓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马存、张慧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小梅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廷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