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汪斌与解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斌,解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汪斌。被执行人解玉平。关于汪斌与解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解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玉平在7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玉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解玉平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解玉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卡号为62×××76中的工资收入60000元。此款由房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