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胡飒飒与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安现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飒飒,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安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胡飒飒,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北环一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关希,经理。被执行人:安现法,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飒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安现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安现法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飒飒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