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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安吉县。2006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周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孝丰支行申领尾号为3185的信用卡一张,后其持卡透支消费及套现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05.78元。被告人周伟于2013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周伟家属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该行的谅解。2.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申领尾号为6997的信用卡一张,后其持卡透支消费及套现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550.88元。被告人周伟于2013年12月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直至2015年8月份才偿还。3.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周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领尾号为4597的信用卡一张,后其持卡透支消费及套现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422.12元。被告人周伟于2013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直至2015年10月份才偿还。被告人周伟透支上述信用卡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陈某、鲍某、储某、杨某、周玉平等人的证言,银行文书、信用卡信息、催收记录,还款凭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部出具的结清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出具的谅解书,���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铭乐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