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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朱蓓蓓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朱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被执行人:朱蓓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蓓蓓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24,580.8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2017年2月23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蓓蓓名下坐落于南关区通化路南一胡同的房屋【建筑面积:59.74平方米、丘(地)号:3-44/504-1706、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875**号】予以轮候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