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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3949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宇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冯宇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949号原告: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复兴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孙琦,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宇贤,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宇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锡城中山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