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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永川与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川,潘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752号原告:赵永川,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王庆坤,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雪峰,男,4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川诉被告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川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川撤回对被告潘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永川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如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