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郭良明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371号上诉人:郭良明,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郭良明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郭良明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不履行向上诉人进行拟征地告知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浦东规土局申请获取被征地农村农民对三林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拟征地告知”均无异议的书面记录。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规土告[2016]2064-2号告知书,答复上诉人“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获取,该信息无法提供”。上诉人认为,该告知书证明浦东规土局未制作过《拟征地告知书》的法定程序,上诉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遭浦东规土局所侵害。浦东规土局未向上诉人送达《拟征地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发(2005)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等规定,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016年8月18日,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村民张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未向其履行拟征地告知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浦东规土局履行向其送达《拟征地告知书》的法定义务。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26日以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请求,张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现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本案中的上诉人和张争同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久丰村征收地块的村民,故上诉人再次要求法院确认浦东规土局不履行向上诉人进行拟征地告知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良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张争同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久丰村征收地块的村民,张争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未向其履行拟征地告知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浦东规土局履行向其送达《拟征地告知书》的法定义务,该案尚未终审。现上诉人再次提出相同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