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建超与许帅、焦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超,许帅,焦见美,许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223号原告:李建超,男,1969���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超,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许帅,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焦见美,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许加伦,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被告焦见美之夫。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帅,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两被告之子。原告李建超与被告许帅、焦见美、许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借款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9日,被告许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约定还款计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建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超与原告本人没有亲属关系,在出庭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出庭推荐函,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也没有进行补充,法庭根据民事起诉状上所预留的原告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李建超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超的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