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戴必先,刘锦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杨永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海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海鸥,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郑天华,男,土家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与苏海鸥系夫妻关系,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李勇,男,土家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陈军,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与李勇系夫妻关系,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戴必先,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化县。被执行人刘锦雲,女,1942年9月9日出生,与戴必先系夫妻关系,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账户以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戴必先、刘锦雲暂无其他财产和能力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2015)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覃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胜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