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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崔妍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妍,杜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72号申请人: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号兴创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赵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崔妍,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杜智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镇XXX号楼X层X单元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X号楼X层X单元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