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褚爱光与王永志、李玉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爱光,王永志,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76号申请人:褚爱光,女,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永志,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玉梅,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褚爱光与被申请人王永志、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褚爱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