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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建辉、李学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辉,李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建辉,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李学义,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审原告张建辉与原审被告李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6)豫1023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海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