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鲜艳、张聿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鲜艳,张聿喜,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张鲜艳,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聿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张立,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张鲜艳与张聿喜、张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鲜艳与张聿喜、张立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鲜艳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