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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与赵寿烨、候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赵寿烨,候以荣,赵孝泽,张玉虎,陈茂修,赵友峰,赵以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041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负责人:贾生涤,支行行长。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驻地。委托代理人:马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寿烨,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候以荣,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赵孝泽,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玉虎,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陈茂修,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赵友峰,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赵以平,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与被告赵寿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