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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司凤英与蒋少春、刘宗山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凤英,蒋少春,刘宗山,刘占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185号原告:司凤英,女,194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蒋少春,女,3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刘宗山,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永宁县。被告:刘占山,男,5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永宁县。原告司凤英与被告蒋少春、刘宗山、刘占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7年5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司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罗晓明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