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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博竣与罗凤麒、林枚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竣,林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130号申请人:胡博竣(曾用名胡航),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申请人:林枚,女,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胡博竣与罗凤麒、林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博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林枚名下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胡博竣以其名下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河横街×号“廊桥雅舍”×单元×层×号的房屋(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84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博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枚名下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胡博竣(曾用名胡航)名下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河横街×号“廊桥雅舍”×单元×层×号的房屋(权证号: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8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胡博竣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