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8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系行长。被执行人:张丰收,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传宾,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红民,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占兴,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丰收、郭传宾、郭红民、王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9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王占兴在中国工商银行汝州丹阳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内的存款10000元、汝州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8348.27元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郭红民在中国邮政银行汝州小屯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汝州农商银行怯庄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2852.73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494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