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超、范水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范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范水莲,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范水莲名下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北川路明星商厦二单元五楼西套(证号:武政房字第××号)商品房,过户到王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621号之一武穴市不动产登记机中心、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范水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6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登记在范水莲名下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北川路明星商厦二单元五楼西套(证号:武政房字第××号)商品房,过户到王超名下。附(2017)鄂1182执6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