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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由谋谋与被告罗谋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谋谋,罗谋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68号原告:由谋谋,女性,汉族,居民。被告:罗谋谋,男性,汉族,居民。原告由谋谋与被告罗谋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由谋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谋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由谋谋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