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由谋谋与被告罗谋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谋谋,罗谋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68号原告:由谋谋,女性,汉族,居民。被告:罗谋谋,男性,汉族,居民。原告由谋谋与被告罗谋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由谋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谋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由谋谋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