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杨与房祥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杨,房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高杨。被执行人:房祥芹,女,身份证号:2201021966********。申请执行人高杨与被执行人房祥芹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2017年5月22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房祥芹名下的吉AC52**号别克牌汽车车籍予以查封。2017年5月23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房祥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